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前年的统计数字,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解。特别是:(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应按照以下原则调解:1.对负有全部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100%赔偿责任;2.负有主要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对有同等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4.对负有次要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对超出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原因责任,100%的赔偿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其全部损失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补偿的比例:1.机动车一方有主要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有同等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有次要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没有理由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的赔偿责任。(三)无第三人保险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其全部损失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补偿的比例: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辆一方应负60%的赔偿责任。在进行补偿时,有关当事人应积极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自己的治疗资料,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鉴定处理。受害人应积极按照鉴定结果,索取此类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拟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