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一般要由家长双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中结合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生活费可以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支付。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比例。(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原则上可以领取,领取方式也可以是固定的。(三)父母可同意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四)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通常到子女18岁为止。16岁或不满18岁的子女,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孩子虽然已经满18岁,但是还没有独立生活,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仍然要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约定离婚后一方也不必支付子女的抚养费,那么,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做出的,那么就是认为这种约定有效。但如果有一方反悔,无论是向对方索取抚养费还是不愿支付抚养费,后两种主要的处理方法仍然是: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