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时财产通常是平均分割的,以下几种财产有其特殊的分割规则,具体为:1。夫妻将共有财产分割成股.投资基金份额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如果谈判失败或按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进行分配。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非该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多数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另一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其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多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转让的出资进行分割。多数股东对转让表示反对,或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并且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3.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一方没有合伙人身份,则应经夫妻双方同意,在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不同意转让,如果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可分割被转让的财产;(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是,如果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返还一部分财产,则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优先受让权,对于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视作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4.夫妇以一方名义投资成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于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应在双方竞标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按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赔偿;(3)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5.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时,由于夫妻结婚时间尚短,所有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相对较少,但共有财产较少,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必作出分割。普通约定离婚,要求当事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诉讼离婚时,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达成协议,实际上诉讼请求中也不会涉及财产分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