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量过多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时间过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婴儿食品;(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者,一年内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严重情节的。2.生产.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2)造成三人或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4)造成超过三十人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