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储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应归于一方财产的其他,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门用途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费;配偶一方有个人性质的补助金.个人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当事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