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作出了相应的特殊保护,毕竟女职工身上肩负的有生育子女的重任,而未成年工本身身体可能还没有发育成熟。而针对不同类型的职工,法律方面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不一样的。其中女职工能够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呢?请一起通过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吧。

一、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1、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2、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机能的影响。

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产假的使用及女职工流产应休假的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女职工月经期间享受什么保护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职工有三期,主要包括了经期、孕期、产期,在这期间,如果不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则很容易就导致用人单位损害到其合法权益,现实中也往往造成性别歧视的情况出现,无疑会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至于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文已经作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