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不但增强,那么,上海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是什么意思,对于社会公民来说,司法行政信息的公开就那意味着,公民对司法行政体系的了解程度不断增加,对于推动社会司法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而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维护。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滥觞于北欧国家瑞典,但其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该制度在各国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资格以及除外事项的确定,结合各国制度发展历程、中国立法及实践情况,提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其出发点是人民主权,请求主体是任何人,不存在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区分,在请求时,也没有必要明确表示请求该信息的目的。上海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是什么,对于上海市民是一件维护自己知情权的好事。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又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非公开不足以彰显正义,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因此,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第 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当前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公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当得到充分的阐述和认识,即它不仅仅是为回应当事人需要而采取的一项具体程序要求,而且是按照司法内在规律,尊重司法特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突破口,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建构。

司法是由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实现定分止争,扬善抑恶,维护法治,昭显正义的活动。其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其方式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争议;其手段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权的行使(包括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手段);其主体是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司法的目的、方式、手段和主体决定了司法的性质,即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分止争,实现正义的特殊活动。法活动具有三项要素,即专属的国家司法权、定分止争的功能和实现正义的价值追求。而这三项要素都决定了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

首先,司法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是运用国家司法权解决社会纠纷和宣扬正义的特殊场所。国家司法权具有权威性、公共性、专属性、决断性和独立性。权威性指国家司法权具有高于所有其他解决纠纷的人和机构的权威,由特殊的机构行使,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公共性指司法场所对社会公众开放,国家司法权是社会公器并对公众负责。专属性指国家司法权只能够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他机构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行使司法权。决断性指司法权的主要功能是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冲突中明断是非,决疑断案。独立性指司法权依法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司法权的所有这些特性都决定国家司法权必然是向全社会公开透明的权力,其运行方式必然是摆脱各种利益和权力干预在阳光下的运行,其作用不仅在于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判决的来龙去脉和理由,而且还在于向社会中所有人宣传法律和传播正义。除了公开,司法活动就没有其他方式能确保其自身的性质和维护其运行规律。也就是说,司法权只有在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下,才能够摆脱所有利益、权力和团体的干预而独立依法运行,作为社会的公器,惟有公开才能够真正获得基于民心的公信力并得到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尊重。

其次,定分止争是司法的主要内容、功能和目标。司法平台上的定分止争不同于所谓“私力解决”或其他机构参与的调解或仲裁等纠纷解决模式,不能够采用私下或封闭的方式,而必须在特定公开的场所,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其他渠道已经处理过的纠纷也可以因当事人的不服而寻求司法的最终裁决,或是得到司法权的认可而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这是一个公开的竞技场,竞争者必须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形式和规则来进行理性的竞争,摆脱了各种利益纠缠和权势影响的独立司法权是公正的裁判,纠纷解决的全过程都要置于社会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之下。唯有如此,司法的竞技场才是最公平的也是最高级别的竞技场。

以上就是对于上海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是什么意思问题的回答,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人们的支持和认可,因为人心所向才是发展的硬道理。因此,法律建设是以人民服务为中心的,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人民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