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事故未经处理不得转让。2.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18条。如果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在30天内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有关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第十九条对于转让登记的,现在机动车拥有者应当填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拥有者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同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管制证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同时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位于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阅已递交的证明书,收回其牌号.行驶证,确定新的汽车牌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名,转手事项,重新核发车牌。目前,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辆与车辆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没有解除管制或者批准转让的;㈢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4)有本规定第九(一)(一)项.(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