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驾驶员“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与刑法中规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上是过失,“逃逸”则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表面上看行为特征与“逃逸”无本质区别,但主观上仅要求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因此,驾驶员以不知道发生事故为由进行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发生了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事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