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民事行为,特别是经济类活动中,行为人之间对某经济事项存在异议、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会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来解决,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和裁定后,执行部门就要按判决和裁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就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呢?

一、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其犯罪主体是司法人员,在主观意识方面是过失行为,侵害的是当事人或关联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犯本罪的,根据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分别判处5年以下或5-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