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如果是符合立案程序的应该予以立案侦查。不予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向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人民检察院会进行复查,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36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二、人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1、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过程,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作出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立案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行使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以后人民检察院依申请行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了一份《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复查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