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许多女性生活中必备的产品。化妆品直接与皮肤接触,因此它的生产有严格的标准,但一些商家或个人由于利益的驱使,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从而导致了使用者面部发生红肿、皮肤长斑等后果,这种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怎么罚?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怎么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在客观上如何表现?

1、主要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2、后果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当事人构成本罪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定罚金。构成本罪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是后果罪,也就是说,只有在对使用者造成损伤的情况下,如皮肤红肿等情形下才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