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有许多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时一方主张婚前是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主张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是对拆迁补偿利益享有的。到底一方个人在婚前房屋拆迁中取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在作者看来,如果另一方想要分割拆迁补偿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时间上的。假如是婚前一方的房子,婚前的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取得拆迁安置房,而由于整个拆迁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并未参与整体拆迁,也不是拆迁需要考虑的因素。婚姻中发生的仅仅是拆迁补偿利益的取得行为,这是一方对婚前房屋产权的自然延伸,也是在房屋拆迁的基础上赋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对方当然也不能要求分割,如果仅仅是因为拆迁,就把原来的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若为婚前一方住房,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夫妻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行为发生时要考虑的因素,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2.因素因素。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应包括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有一部分是为了给家庭成员提供补偿来配合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偿。在此基础上取得的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夫妻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仅因一方拥有婚前财产而完全忽视另一方的利益,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3.药效。一方婚前的房屋若婚后拆迁,根据当地拆迁政策一方可选择按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获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有一定的差别。当一方选择按家庭人口来补偿时,不可否认的是,配偶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财产权,但是这种权利不是原始产生的,而且不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由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选择拆迁后产生的,如一方最终未能结清人口,也将按原房屋面积结清,因此,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价值不能超过选择中一方的意思表示。换言之,配偶可以享有的财产权只能是夫妻双方的身份要素发挥绝对贡献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选择按数量结账,比按原来的面积结清更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