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羁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羁押;目前的犯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而重大嫌疑人则是指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证据。二是一种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羁押作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典》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警察可以先行拘留:(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实施犯罪后立即被发觉。(2)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试图在犯罪之后自杀、逃跑或逃走。(5)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6)非真名,住址,身份不明。(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刑事诉讼的拘留和执行拘留,《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规定;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第5条规定情形,应当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羁押的情况: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罪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的,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