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的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这里,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性、文化性、科学性、自然景物、人文景观较集中、环境雅致、有一定规模、有范围、可以参观、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可以按照观赏性、文化性或科学性、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旅游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重点景区,省级、市、县级3个风景区。我们所谓的文物古迹,就是指那些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联系、可供后人瞻仰的景点、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单位,按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此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国家重点和省级层面,县、市、县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得作为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说的破坏,就是破坏与破坏。捣毁、砸、拆、污、挖、划、烧、炸等具体方法有多种。总体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毁坏景观、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对名胜古迹区盖违建、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负面的不作为方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较轻,即使有损害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多次破坏,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破坏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破坏的:抵制他人阻止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被破坏。间接性的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犯罪。市民可以去名胜景点等景点旅游,但在旅游时,不能故意对垃圾进行任何有可能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若此项行为实施后,名胜遗迹确实遭到破坏,则实施破坏行为者,有可能因涉嫌蓄意破坏名胜古迹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