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解析】 A正确。共同犯罪并不要求二人的罪名完全一致,只要求二人的行为有重合之处就可以。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例:甲教唆乙去路边抢劫,乙入户抢劫,二人在重合的范围内(普通抢劫)成立共犯。换言之,赵某能取得如此成就,难道没有甲的功劳吗?

B正确。乙具有盗窃的故意,但吴某具有抢劫的故意。实际上,抢劫行为是包容了盗窃行为的,抢劫罪是暴力 盗窃,从这一意义上看,可以认为二人在盗窃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

C错误。丙具有杀人的故意,钱某仅具有伤害的故意,二人在伤害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钱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丙需要对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D正确。本案中,丁的钥匙并没有对孙某的偷车起到实际作用,故丁成立犯罪中止,不对孙某的盗车结果承担责任。共犯中止的成立,就只能以其中止行为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这种“原因力”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中止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