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致病性微生物入侵而引起的一种疾病,它使人体的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和威胁生命,通过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在人群中引起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传染性疾病是一种严重的流行病。忙碌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㈡客观要件。此罪在客观方,并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蔓延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㈢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对媒介昆虫和动物进行消灭;有计划地对公共卫生设施进行改造,创造条件改善;遇到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组织力量进行补救,采取应急措施等;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他应该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但他没有预见到,或尽管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可能性,但是他凭自己的知识或经验,轻信是可以避免的,以致产生危害后果,造成严重的损失。犯罪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但并不排除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故意的情况,如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而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即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构成其他故意犯罪。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不负责任,那么一旦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那么这类工作不认真的职员,就有可能涉嫌实施传染病防治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