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我们国家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判决的出发点是:1.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一人死亡并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重伤一人逃逸,并有其他特殊情况定罪的,处以三年六个月监禁。死因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1人,刑期延长6个月。3.负有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者,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因增加1人,刑期增加9个月;重伤1人,刑期延长4个月。4.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判处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5.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6.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三人死亡,且逃逸致一人死亡,应判处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7.逃逸造成死亡,并产生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判处更多刑罚,适用前两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