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被判监后有没政治权利了?

有可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属于主刑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而剥夺政治权利则属于刑事处罚中附加刑的一种,这二者本身是没有什么关联的,但在实际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有可能是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二、具体的刑罚种类有那些类别?

(一)主刑:

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规定: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二)附加刑:

1、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如果刑事判决书当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权利的罪犯,在被判监后依然享有政治权利,假如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也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这就意味着探监之后当事人没有政治权利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和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时间也并非必须要相一致,有可能会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也有可能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几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