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看案件情况来判决缺席情况。

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如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直接做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这些法院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后进行实体判决。其反对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适用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意见的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民诉法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的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并非针对“上诉人”,故在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中不应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

其二,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将对当事人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类推”适用;

其三,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指向的对象是第一审裁判,而第一审程序指向的是原告提起纠纷的解决,二审程序一旦启动,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就应当对原审裁判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