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以及受害人当时所受伤害情况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具有立即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被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天内出具鉴定文书。因工伤情况较为复杂,不具备及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被委托之日起7天内提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损伤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的,应在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件。车祸致受害人器官缺失、损伤、挫伤、对关节功能无影响的骨折,根据其治疗效果,可作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三个月后,对于普通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应在三个月后再进行鉴定;如脑外伤合并精神损害、智力障碍、癫痫等,治疗半年后应再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