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刑附民范围”)第一条:“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5条:“罪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人民法院追回已追回的情况,可以考虑量刑情节。经追回或退回赔偿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并遭受物质损失或财产因罪犯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只有在犯罪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诉或者责令退赔仍无法弥补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应由办案机关直接追缴或责令退赔,这一规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麻烦,但实践中却将被害人置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因为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即便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继续追缴或赔偿的内容,受害人能否以有效的刑事判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