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对提出异议。异议申请要用书面的形式提出,法院要在时限内对申请作出裁定,那么对协助执行的异议申请书是如何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协助执行异议书异议人:北京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异议人下属x项目部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1、冻结泰州x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享有异议权,且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根据前述援引的法律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