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建工程项目而征用土地,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这种情况,补偿该怎么补呢?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并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征收土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因此征收并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要高。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