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分类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在税前的项目有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用于职工医院等非生产性机构、集资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以及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支出等等。对这类支出,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2、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支出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这些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这类项目主要包括: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性赞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业务招待开支,用于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以外的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税法对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内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空调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车床安装在新建的车间等,长期来看,空调和车床即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逐步在税前获得全额扣除。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按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入账,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做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2、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由于这类视同销售业务所产生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方面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两项相抵,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是一致的。因此,对这类视同销售业务可以简化,不做纳税调整。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如纳税人累计的列支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则可以照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执行;如超过了扣除标准,则就超过部分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期间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例1: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一条生产线,需要使用公司生产的机床一台。该机床成本价80万元(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1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借:在建工程970000贷:产成品8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机床应视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200000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他项目纳税所得合并为零,则应纳所得税为66000元(200000×33%)。作分录:借:所得税6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例2: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借:应付利润936000贷:产品销售收入8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936000贷:应付利润936000借:产品销售成本500000贷:产成品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