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宽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上从简的特点。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上从宽的特点。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必须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从宽”并不等于无原则的“从松”。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也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具备从宽的条件。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因不懂法而非自愿认罪。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司法的宽容原则,是对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期待正在18城市试点的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原则制度化,让“坦白从宽”这句耳熟能详的标语口号真正落到实处

二、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第二百五十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3、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4、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5、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认罪其实是智慧的体现,检察院再提起公诉的时候,都是准备了证据的,一般都是能够认为有罪才会公诉,否则就会被驳回。既然犯罪已经成为事实,为何不先发制人,早日承认,这样还可以从宽处理,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