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二、照顾子女的利益原则。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从习惯性力量、传统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异后女性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有益生活、方便的原则。离异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绩效及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用;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才能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权利不能滥用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费、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就以上所述,离婚财产强制行一般是针对被告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所作的行为,但是对于强制行也是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做到,因此,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将所有相关材料准备好,以便法院可以再次进行受理,以帮助自己收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