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保证金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目的上,质量保证金是督促承包人履行质保责任的举措。发包人通过预留质量保证金,达到给与承包人履行质保责任的现实压力,一旦承包人不履行质保责任,可以通过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或对承包人进行罚款。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紧密相连。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超过缺陷责任期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从法律性质上看,质量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由于其不属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其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担保、约定担保。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合理比例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质量保证金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考虑到施工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以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为宜。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多久

1、从质量保证金的制度设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约定以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从质量保证金的设立目的、规范要求分析,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以缺陷责任期为宜,同时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可以低于2年。

2、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后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