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要求继续分割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自己必须要举证,能够证明所发现的这部分财产原本就是当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继续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第一时间跟对方协商,不过这种状况最后可能还得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