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要工作的话,是需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地点的,才能在工作场所内工作。那么,工作场所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用人单位迁移,属重大变化!但这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只有在因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单位方可同劳动者协商并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者,在因变化导致劳动者履行困难且单位也未提供履行合同的便利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变更工作地点需遵循的原则与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强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就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尽管许多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但是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可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依据,并不能因未做明确约定而单方进行变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但同时,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必须一律征得员工的同意和书面确认,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无论是调整工作岗位、薪资还是工作地点,不仅需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调整的充分合理性从而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因此,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变更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变化。如果工作地点变更并未给员工造成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的,则员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服从变更安排。如果工作地点变更为员工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利影响,致使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则须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变更原则,应当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就题述该公司的情况而言,公司搬迁为同一个市的两个镇,并非系跨省或跨市的重大变更,且在单位还提供班车接送服务和相应的住宿能够确保员工工作便利性的情况下,则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未对员工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员工应当予以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