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走私废物罪立案标准如下: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二十五吨以下的;(三)可以作为原料被偷运国家限制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单独或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㈣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头等,利用特殊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一)走私量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二)符合上款规定的标准,并且属于犯罪集团的头目,利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或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三)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尤其严重。存放在容器内的气体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所规定的标准处罚。司法部门在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逃避海关监督,而后者并不逃避海关监督;前者惩罚偷运,后者惩罚的是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物到我国境内。所以,如果犯罪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倾倒、堆置、处置,则构成偷运废物罪,也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应予以惩罚。(二)将走私废物的罪魁祸首划清为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三)主要考虑三点:第一,罪状和罪名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款中对罪行的描述来认定罪名。但是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罪状所包含的罪状,是一种对某一罪行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与罪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四)依照刑法第15十六条,与偷运废物的罪犯合谋,向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的,以偷运废物罪的共犯论处。(五)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缉私的,依照刑法第15十七条第二款,将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总而言之,虽然有些废品可以以便宜的价格再一次被利用,但废物本身不可避免地给环境或其它方面带来危害,因此国家禁止进口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和个人在进口废物方面不惜冒险,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