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为因素“共有人”是拆迁房屋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它们通过寻找合同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者为履行合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不动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和第6条“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的”不动产不得转让,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笔者认为,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视为无效,但同时也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并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予以赔偿。对尚未获得确权发证的不动产的禁止转让,其立法目的是阻止未取得所有权且所有权不明的不动产转让。并且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来源明确,权属明确,拆迁户主张无效有悖于诚信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应认定合同有效。卖方应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二、当前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因素主要是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屋还没有交付。因安置协议由签订安置协议至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动较大,尤其是价格持续上涨,交房时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拒绝交房,要求加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诉讼。政策因素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拆迁安置住房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为因城市重大市政工程搬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商品房。这类财产虽然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二是因房屋开发等因素造成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与市场价格相比)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相比,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