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非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例如QQ号,长时间的使用使得它已经无法与所有人分开,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被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网络虚拟财产有时会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产所产生的金钱价值,当然可以分割。二是: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了传统的实物财产、“吉利”号的网聊软件、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其角色等级和角色技能、店铺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征,符合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能在法律意义上成为财产。配偶离婚涉及虚拟财产,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分割要求,可以分割。三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不能一概而论。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QQ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且未被夫妻双方利用以获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然而,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用于赢利,如网上商店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