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割;首先,在双方离婚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I)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进行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子女的抚育、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应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向他或她的个人财产提供适当的帮助。这些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