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间的配偶权,其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协调双方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缺一不可。由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有权同住在一起,作为另一方住在一起,另一方有义务与另一方同居,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帮助等。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甚至可以视为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所以,无性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当前审判中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来处理此类问题。《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一方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生活,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离婚一方要能够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