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的要害在于,犯罪人必须从事倒卖文物行为。这里,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应当有倒卖文物的行为。“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规定,将国家禁止销售的文物倒手买卖的行为。二:(1)未经许可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出售文物;(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除经营范围以外,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二,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为准,也就是,按照文物保护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经营文物,主要包括一、二、三类珍贵文物和一般违禁品。销售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构成本罪。2.出售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对珍贵文物进行倒卖;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文物;倒卖文物数量大或次数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追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其单位可以是非文物管理权或文物管理权。主观性方面须有牟利目的。对于是否为实际行为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在我国内海.领水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本罪和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被定为走私文物罪。5.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这是一种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赠与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当定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赠与珍贵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6.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文物的单位,必须先经国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的外销、文物拍卖都要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其次,文物经营单位要拿着审批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在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