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按医院为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创伤所需费用,凭据支付。案件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用:在伤员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点平均生活费用。(五)残疾人士生活补助费:按残疾等级,按发生交通事故的地区平均生活费计算。从决定残废之月开始,赔偿二十年。五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就减半一年,最少不少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以五年为限。残障人士生活补助费的补偿是准予伤残评估结束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津贴。残疾评定为一级残疾的,给予100%的生活补助,十级伤残的,生活补助费的10%;邻接型二级差值为10%.多处伤残者,按伤残等级评定的最高赔偿率基准,对其它残疾1-5级的,每增加一分赔偿率提高4%,6-10级每增加一分赔偿率2%,加额总额不得超过10%,最大伤残赔偿的比例不得超过100%.2残疾人员的生活补助和误工费不得重复计算。在残障人士确定残障日期之前,应先赔偿误工费,后再赔偿生活补助费。(六)残疾:如果残疾需要提供补偿功能的器具,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用:按事故发生地点的丧葬费用支付。(八)死亡赔偿:十年内按车祸发生地点的平均生活费用支付。对于未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一年;超过七十岁的,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最少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工作能力之前实际扶养的,无其他生活用品用具、器具、器具、器具、器具等生活用品。未满16岁者抚养至16岁。如果五十周岁以上没有劳动能力者,年龄增加一岁就减一年,最少十年以下;超过七十岁者,扶养二十年。扶养给另一个受扶养人五年。(十)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所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支付。根据上述规定,按上述规定,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家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分摊,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能超过三人。车祸中的受伤或伤残人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应提供医院证明,并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未经批准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离开医院通知之日起拒不出院者,其费用由伤者及残者负担。出乎意料的是,出了车祸,按当地补偿标准处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有关交通事故应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根据此类鉴定结果给予此类受害人补偿。当事人如未得到补偿,应向当地人民法院书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