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不挂牌、不挂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不挂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向有关各方通报牌证、标记或补办相关手续,并可依照《省道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提交相应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将被扣押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在30日内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辆的法律证明,未补办相关手续,或不前来处理,三个月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但未到现场办理的,这种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予合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收益额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