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调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被告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审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或者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处理案件的机关。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对有关犯罪事实作了明确认定,即初步查明了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办理,如对有关情形有异议时,或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仍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可能性,则需延长复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