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格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配偶X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本人在庭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又参加了本次庭审,现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首先,被告人XXX没有参与策划犯罪活动的实施,其行为始终是授意于吴XX。根据被告人许X及被告人XXX的供述证明:第一,被告人XXX是受吴壁全雇佣到鑫丰泰XX分公司工作的,身份是一名雇员;第二,被告人XXX到XX时鑫丰泰XX分公司已成立,且在运营,其作为一名财务工作人员加入其中;第三、XX分公司如何运作拉业务、吴XX与许X及下面的业务经理、业务员提成如何分配等这些犯罪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被告人XXX均没有参与策划,也没有进行过决策。其次,被告人XXX至始至终没有拉过客户,向客户宣传过业务,没有为犯罪集团创造过业绩。在本起共同犯罪活动中,吴XX、那XX组织成立了鑫丰泰公司XX分公司,在犯罪集团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根据卷宗其他共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明:XX分公司的总监、付总监、部门经理、业务经理具有管理下属的职能,同时也联系投资业务等;讲师会向投资人进行宣讲,说明业绩优势客户投资;业务员则是直接拉客户,向客户宣传投资业务,促使客户最终做出投资决定。上述人员是使客户上当受骗,进行投资而蒙受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在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XXX的角色是一名财务工作人员,其在犯罪活动中收取投资款、签订合同、写收条、投资款分配、支付工资、支付房租等行为内容均是吴XX雇佣她要求其完成的工作项目。因此,这些行为均非被告人XXX的本意。再次,被告人XXX虽有分配投资款的行为,但没有分配投资款的决意。被告人XXX按比例分配投资款是授意于吴XX的,是吴XX让被告人XXX按比例将现金分配给被告人许X及交付现金给吴XX的。从被告人许X的供述中证明,这个分配比例是吴XX与许X事先约定的,被告人张XX是负责做的人,其本人根本没有决定分配比例的权利。因此,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XXX相当于吴XX雇佣的操作机器。最后,被告人XXX的工作具有可替代性,谁都可以做。被告人许X及被告人XXX的供述证明,在被告人XXX回家照顾老父亲期间,XX分公司照样能正常运营,且业务量并没有因被告人XXX的不在而有回落,反而更好。故,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XXX的作用是极小的。综合以上几点,可知: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实施犯罪,都是一种被动的、任人摆布的、任人使唤的状态。故辩护人认为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二、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获利极少。被告人XXX在鑫丰泰XX分公司参与违法活动期间,只是以工资形式获得劳动报酬,没有按比例根据她收取投资款金额获得提成。XXX所收取的投资款按吴XX的要求除了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人利息、员工工资、办公费用外,均被许X、吴XX、那XX取走。根据本案其他共案犯的供述证明:该犯罪集团中,人员的获利额是根据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及创造的价值来分配的。被告人XXX在犯罪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收取大额投资款的风险是不成正比的,这也从侧面说明,被告人XXX所作出的种种行为,在整个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均是次要的,行为价值是极小的。三、被告人XX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在受蒙骗诱惑下加入鑫丰泰XX分公司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XXX原系哈尔滨市XX橡胶厂退休工人,无前科劣迹。被告人XXX加入鑫丰泰XX分公司参与违法活动完全是在XX分公司成立人吴XX的蒙骗诱惑下而为之的。被告人XXX的供述证实:被告人XXX是经朋友介绍与周XX(即吴XX)认识,与XXX认识时吴XX就用假名周XX,而XXX全然不知,直到案发才知晓周XX真名叫吴XX。认识后,吴XX就向XXX介绍鑫丰泰养殖公司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长那XX是农民企业家,那守彬所有的养殖基地动迁补偿费可获四、五千万元人民币等。吴XX用虚假的信息向XXX进行宣传、蒙骗。2013年11月,吴XX成立了鑫丰泰XX分公司后,找XXX投资,在得到XXX无款投资答复后,吴XX就让XXX做财务工作。在XXX对集资用途和其合法性表示怀疑时,吴XX又对XXX称,集资是为了总公司扩大再生产,借来的钱能还上就不违法。吴XX又对XXX说,你只管做财务,别的你什么都不用管。起初,吴XX给XXX开每月3000工资,在XXX提出辞职时,吴XX又给XXX加工资诱惑XXX继续为他干事。被告人XXX在律师会见时陈述:我相信周X(吴XX),看他面相好,不会骗人,就加入XX分公司干财务了。四、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XXX在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讯问中,都能如实交待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无翻供现象,同时能积极揭发同案其他人员的犯罪活动,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讯问和律师会见中,被告人XXX多次表示愿意退还自己在XX分公司获得的工资4.1万元。并且请其家属借款还给受害的投资人,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的损失。XXX在律师会见时忏悔道,由于自己不懂法、无知、受人蒙骗,经不住诱惑参与了违法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自己十分忏悔,对不起家人、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社会和国家。虽然XXX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丈夫下岗患病,八十岁老母同居需赡养,其儿子也还在南京上大学。但张春华丈夫表示:愿意积极、尽力借款退赃弥补、减少被害人损失。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集资诈骗罪成立,但根据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后的获利情况和悔罪态度等各方面表现,请求法庭对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2014年4月28日综合上面的介绍,集资诈骗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