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那么,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