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行情先后变更买卖合同内容吉安市一原告于2003年4月5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面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面粉200吨,每吨18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8月初;交货地点为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同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3日,被告将100吨面粉运抵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2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来另100吨货。同年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个月发货,并提出因面粉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面粉价格由1800元提至1900元,原告于8月15日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个月,但价格不能变。同年8月20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19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面粉。至同年9月10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场价格每吨1900元购买提货。9月15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至9月底,面粉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700元,被告于10月10日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变更合同是否属违约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主要是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未交付100吨面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违约,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或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虽属违约,但原告自愿推迟,已免除了被告的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于4月5日订立的购销面粉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说法:买卖合同中双方违约怎么办同意第四种观点。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应在8月初前向被告交付10万元预付款,但原告仅交付8万元,显然已构成违约。但此种违约是否属于不付货款,并应承担不付款的责任(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我认为不交足预付款与不付货款是有区别的。所谓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给付的一部分价款,从性质上说,预付款的交付是在履行期尚未到来时,一方自愿提前履行。预付款的交付通常为对方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上的帮助,但预付款与履行期到来后支付货款的义务是有区别的。更何况本案中,原告应交付10万元预付款实际仅支付了8万元,不足部分的数额并不是太大,此种不足也不会影响到被告的义务履行问题,在履行期到来后,被告交付100吨面粉,原告支付12万元货款,已将8万元预付款计入货款之中,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预付款的不足并未实际妨碍被告履行义务和给其造成较大的损害。被告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原告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更不能以预付款的不足作为其拒绝履行100吨面粉的交货义务和理由。当然,不足预付款毕竟构成轻微的违约,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不足部分的违约金。综合上面的介绍,在实践操作有,有时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这时需要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