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的主体可以是女性吗

可以成为强奸的共犯。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中国刑法给强奸罪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定义。其特征首先是,强奸是指强行发生性交。中国法律没有对“性交”的含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强奸罪中的“性交”是指生殖器交合。其次,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这是明文规定的。再次,强行性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男性。

不过,女性还是能够作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只是不能作为实行犯,而只能作为起组织、辅助或者教唆作用的共犯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虽然我国尚没有规定女性可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已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也不限于女性,使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外延都得到了扩张。在社会变化加速的今天,各类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相信我国刑法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上的规定也会有所改革。

二、女人可以犯强奸罪吗

一般而言,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在身体上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又由于性行为的特殊性,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

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在共犯的场合,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强奸行为,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