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的基本要义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一、委托组织为行政机关,而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他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第二、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所谓“一定的行政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的,并且依据法理是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某种行政职能。第三、受委托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其行使职能是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