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行政复议前置情况下,逾期申请行政复议将会导致丧失行政诉讼的起诉权。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将面临既丧失行政复议申请权,又丧失行政诉讼起诉权的叠加风险。因为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当事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的环节,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则要具体分析期限耽误的原因。如果纯粹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则应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同时一并放弃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权。如果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方面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法定申请期限的超过,则应当将这种原因作为法定延长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允许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二)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裁决亦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实践中,一些形式上属于相对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而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并裁决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判断是否应当受理的裁量权,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对此不应加以判断。对行政复议机关而言,也应当注意,对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必须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具体行政行为又明显有错误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等方式予以处理。(三)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举证责任。相对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由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存在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为便于准确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相对人提出的证据送请被申请人质证,也可以先予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被申请人在答辩时一并提出以申请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如果被申请人对此未作答辩,则视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正当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