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相关知识:什么是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