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有自己的名字,并且做为自己一生的标记跟随自己一生。如果盗用他人名字是什么罪,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的目的干一些不可见人的勾当。因为他们见不得光,所以为了掩盖自己的罪恶,就会做一些掩饰。比如用别人的名字,或者别人的身份证号码,所有这些都是违法的。

法律规定,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当事人的姓名,并且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以权利人的姓名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而在本案中,原告的姓名权被侵犯的表现就是被告盗用了原告的姓名并在对价报纸上公开发表。被告诉称发表的知识新闻,没有做广告的意图,所以不算侵犯原告的姓名权,然而实际上已经向相关媒体缴纳了价值不菲的广告费,所以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谋利的广告行为,盗用原告的姓名,未经原告本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公开发表了广告性质的新闻,所以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行为表现为盗用他人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使用权。所以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

法律界网站提示: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法律主体的重要人格权,他们都受法律的保护,在收到侵害时,自然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所以其他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切不可随意使用,如果有使用的意图,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和当时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这样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和司法纠纷。

法律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有规定。我想大家也不愿意自己的姓名被用来干一些违法的勾当,所以一旦有不法分子盗用了自己的名字用来犯罪,一定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后续中,依照法律条文来维护自身利益,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只有全社会抵制这种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它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