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某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年11月,被告人方某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某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某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某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某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某峰重婚。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2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峰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为由,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某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某峰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方某峰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某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1月15日判决如下:

1.撤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2.被告人方某峰无罪。

二、主要问题1.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事实婚姻是未经依法登记,主要在农村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女婚姻关系。

中国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加之地域广阔,贫困地区较多,交通不便,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因父母作主等原因,男女双方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其中有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的还生有子女。对此,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承认此种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认定重婚罪时,也一直把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即两次婚姻中,只要有一次事实婚姻,一次登记结婚,就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