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

(2)精神病人的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l)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