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后,孩子随哪方生活,通常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女性的年龄分为两种情形:在哺乳期间,孩子由母亲抚养。其次,哺乳后的孩子由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决定。若父母和母亲都要求与他们共处,法庭会根据案情做出判决。如儿童为10岁的未成年人,则在父母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也应考虑子女的意见。